2011年1月12日

Amina又甩難

前以為,Amina 最終被判入獄,令大家真的覺得公理終於得以申張,荒謬終究會撥亂反正的了。誰知,昨日上訴所出的判決,結果又再是令人嘩然!究竟,這單案子的結局,我們應該覺得是出人意表?還是乾脆接受是理所當然好呢?



【明報專訊】裁判法院輕判包致金侄女 Amina,輿論譁然,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覆核量刑,公眾原以為會撥亂反正,確認襲警、醉駕加拒絕酒精呼氣測試應判即時監禁,為日後各級法院樹立正確量刑準則,誰知昨天檢控一方有意無意之間又再「鬆章」,非但放生了Amina,還變相確立了拒絕「吹波」也可以輕判的先例。

律政司本來就襲警和拒絕「吹波」兩條控罪的量刑提出覆核,但在 Amina 違反感化令被判入獄後,突然放棄就襲警這條性質較重的控罪提覆核,被告一方自然喜出望外。餘下的拒絕「吹波」控罪,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庭上雖力陳情節嚴重,應判即時監禁,但當上訴庭法官詢問拒絕「吹波」有何判監先例時,薛偉成卻沒有拿出任何案例,結果上訴庭維持罰款原判,只是將停牌時間由1年延長至3年。
其實,只要花15分鐘翻查量刑案例,馬上就能找到拒絕「吹波」曾有判監1個月的先例(HKSAR v Lam Hon Wing CACC253/2003)。薛偉成雖然解釋該案是區域法院案例,未必適用於 Amina 這類在裁判法院起訴的案子,但這說法相當牽強,是否適用、如何應用,其實應由上訴庭3名法官衡量,控方在戰場上主動棄甲曳兵,既不要求上訴庭設定具體量刑指引,又不出示判監先例,客觀效果與「邀請」上訴庭輕判無異。經此判決,許多律師會告訴客人,酒後駕駛給警察抓住,千萬不要「吹波」,「吹波」超標判監是有很多先例的,但拒絕「吹波」,上訴庭的案例卻是罰款而非監禁。連 Amina 這樣撞了車再逃跑還掌摑警員的拒絕吹波者也不用即時收監,這世界還有誰該坐牢?
(2011-1-12,明報)

22 則留言:

  1. 總之就係朝廷有人,即使乃嘢都有著數喺啦!

    香港啲亞洲價值觀真係唔少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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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總之佢坐過監我條氣就順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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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總之官官相衛,要加強輿論壓力才能撥亂反正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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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laulong:

    一而再,再而三出術,你叫人點會再有信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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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卡臣:

    但係條尾數唔駛佢找喎!我就唔多順喇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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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Quality Alchemist:

    如果連輿論壓力都冇,香港冇得救架喇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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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Coffee n Tea:

    數還數,路還路!

    我覺咁樣係為咗放生佢,而不惜搞個唔吹波就冇事嘅先例出嚟,將來會害死好多人!呢條數點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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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Ebenezer, 唔該你幫我叫梁癲癲或者梁叉叉出嚟見我吖, 心急找他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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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. 舞了:

    咪玩啦!我點會幫得到妳呀?!妳搵第二個幫妳啦,唔該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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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. 咁, 你話我知梁癲癲佢跟邊個稔熟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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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. 點解朝早個留言無左??

    再留過.....

    你用"又"字真係可圈可點, 不過我覺得用 "再次" 會更貼切!!

    Amina個case一定成為 "典範", 第二個有權有勢既人以後醉酒揸車一定有樣學樣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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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. 哩班狗官簡直浪費納稅人啲錢,
    哩隻肥婆簡直係人間堆田垃圾,
    全部拖出去斬~~

    用狗頭閘好了,
    佢哋只配用至cheap哩種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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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3. 話口未完又有人"未能提供呼氣樣本作測試"(雖然唔係唔吹而係測唔到",有好戲睇了!

    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110112/4/m74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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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4. to:新鮮人
    狗頭閘唔使磨咁利,頓頓地慢慢斬

    呢件八婆以為自己大哂,有事又話自己有病,送佢入青山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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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5. 舞了:

    我鬼知咩?!妳親自問佢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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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6. 肥貓:

    呢排Blogger都唔知搞乜得?我都覺得佢壞壞地:(

    查實,呢單case屎真係成為典範,肯定有人有樣學樣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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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7. 新鮮人:

    唉!你講嘅情節,諗吓就可以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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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8. 若缺齋老人:

    我都想請教吓老人家,以你對法律嘅認識,以後醉駕,唔俾差佬吹波波,係唔係真係吹佢唔漲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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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. naruto:

    我地要好似阮官咁愛護Amina先至啱架!一於送佢去青山/小欖,接受香港上好嘅精神科醫治,一路醫到佢終老又點話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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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. 加多段週一的明報社評
    【明報專訊】雖然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Amina已經入獄,但是案件引起的公眾質疑仍未止息。該案在選擇控罪時已被質疑「放生」Amina,上周律政司向上訴庭要求加刑時,律政司代表再次犯下離奇的「低級錯誤」,無法出示案例致Amina再獲「鬆章」。同一宗案件,家世顯赫的Amina,一而再、再而三獲「鬆手」厚待,公眾自然質疑,是連串巧合?是檢控當局質素低劣致接連犯錯?還是司法界出現包庇的惡行?這案是律政司近年最嚴重的污點,律政司長黃仁龍必須深入調查後向公眾交代,挽回港人對司法公正的信心。


    律政司上訴無呈交案例 低級錯誤令人難以理解
    有襲警前科的Amina在電視鏡頭前掌摑警員,獲輕判感化,引起公眾嘩然;除了法庭的判刑備受公眾質疑外,案件的檢控過程、所選擇控罪,均是疑點重重。


    (1)Amina酒後駕駛逆線撞向旅遊巴,2008年高院已確定逆線所構成危險的程度屬危險駕駛,律政司不以危險駕駛罪名檢控,選擇控以不小心駕駛罪名,是第一度「鬆手」。


    (2)根據法例,襲警可循兩條例檢控,一例較重一例較輕,近年在遊行示威中涉嫌襲警者有多人被控以較重的一條,但引用檢控Amina的卻是罪責較輕的一條,明顯與案情的嚴重程度不相符,是第二度「鬆手」。


    (3)Amina原本涉嫌在被補後於警署內再掌摑一名女警,有報道指出,辯方初時直接向警方案件主管提出談判,以承認另外3項控罪換取不檢控在警署內襲警,被案件主管拒絕。後來辯方直接向律政司提出,律政司遂諮詢警方案件主管的上司,該上司未諮詢案件主管就決定接納,是第三度「鬆手」。


    後來Amina因違反感化令被改判入獄,本來輿情已告平靜下來,豈料上周律政司就Amina拒絕提供呼氣樣本一罪向上訴庭要求改判即時監禁時,再次出現令人大惑不解的情節。


    (4)當上訴庭法官要求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(Kevin Zervos)提交案例時,薛偉成卻未能呈上,其實,這類案例很多,只要花十來二十分鐘翻查量刑案例,就可以找到。薛偉成的「漏招」,使人難以理解。上訴庭最後只將Amina的停牌期由1年加至3年,毋須監禁,法官批評律政司未能協助法庭(unhelpful)。如是者,Amina再次被「放生」。


    一連串的「巧合」,發生在一個家族與香港法律界有千絲萬縷關係的被告身上,結果一個人得到放生,但卻令整個司法制度蒙上陰影,令人懷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但有些人卻「更平等」。


    不同意香港已出現「法律特權階級」的人會指出,上述只是毫無根據的猜測,沒有證據證實有人包庇被告;然而,司法公正不單要得到落實,還要被公眾清楚看見。在Amina一案中,司法公正明顯未能「被公眾看得見」,公眾對香港法治的信心明顯已被動搖。


    包庇特權或檢控出錯 同樣損害司法公正
    退一步來說,即使沒有人包庇Amina,也沒有所謂「法律特權階級」存在,一切只是檢控當局接連出錯,才導致公眾產生錯覺,如果這是事實的話,問題同樣嚴重。


    在同一宗案件,負責檢控的一方接連出錯,兩度引用過輕的罪名提出起訴,檢控質素明顯出現重大缺失;上周代表律政司上訴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未能呈上案例,更屬「低級錯誤」。


    香港正嚴厲打擊醉駕,律政司代表上庭前,理應對相關法律觀點及案例均做好充分準備,如今非但放生了Amina,還變相確立拒絕「吹波」也可以輕判的先例。法律界一直盛傳薛偉成是下任刑事檢控專員的大熱門,地位如此重要的官員,竟然犯上如斯嚴重的錯誤,加上一個接連犯錯的檢控當局,市民懷疑和擔憂檢控質素低劣是有根據的。


    不論是檢控質素拙劣,還是包庇特權,都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損害,不能視為個別事件,不應隨著Amina入獄而不了了之,律政司還欠公眾一個具說服力的交代。立法會相關的委員會應主動跟進事件,向官員提出質詢,律政司長黃仁龍必須主動了解事件,並向公眾交代,方能挽回市民大眾的信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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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1. The Inner Space:

    總之一句,法庭係唔係出術,路人皆見,公道自在人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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